本书摘录:
第一卷 田赋
《禹贡》叙扬州曰:厥田惟下下,厥赋下上上错。周、秦代兴,江淮泽国,农功日辟。汉枚乘曰:转粟西乡,陆行不绝,水行满河,不如海陵之仓。是汉代江淮之田,已变下下为上上矣。六朝暨唐,江南转输为天下最。《唐书·;永王 璘传》:江淮租赋巨亿万,所在山委。《裴休传》亦谓:太和后,岁漕江淮米四十万斛至渭河仓。盖田赋之重,唐代已然。五代,江淮人南唐,苏入吴越,地狭用广,赋役益增。元、明以来,有加无已。清代屡从轻减,三吴之民,千年之困,今始得去水火而登衽席。然而水溺民玩,法久弊生,盖亦有焉。故于旧志田亩之差、赋入之数,皆与今额参互并列,庶后世有所考焉。
远 古
唐虞扬州,厥土惟涂泥,厥田惟下下,厥赋下上上错。
汉
汉高祖约法省禁,轻田租,十五而税一。
《汉书·;文帝纪》:十三年六月,诏曰:农,天下之本,务莫大焉。今勤身从事,而有租税之赋,是为本末者无以异也……其除田之租赋。
景帝二年,令民出田租,三十而税一。
《后汉书》:建武六年十二月,诏曰:顷者师旅未解,用度不足,故行什一之税。今粮储差积,其令郡三十税一。
延熹八年八月戊辰,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。 注:亩十钱也。
中平二年二月己亥,税天下田,亩十钱。
晋
晋武帝平吴之后,置户调之式。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、绵三斤;女及次丁为户者半。男子一人,占地七十亩;女子三十亩。其外,丁男课田五十亩,丁女二十亩;次丁男半之,女则不课。按两汉之制,三十而税一者,田赋也;二十始传人出一算者,户口之赋也。今晋法如此,则似合二赋而为一。然男子一人,占田七十亩,丁男课田五十亩,则无无田之户矣。
《晋书·;食货志》:晋成帝咸和五年,始度百姓田,取十分之一率,亩税米三升。
哀帝隆和元年,减田租,亩收二升。
孝武太元二年,除度田收租之制。王公以下,口税三斛,惟蠲在役之身。八年,增税米,口五石。
南 北 朝
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三月,复丹徒县令岁租布之半,行所经,蠲田租之半。二千石官长并勤劳王务,宜有沾锡。登城三战,及大将战亡之家老病单弱者,普加赡恤。遣使巡行百姓,问所疾苦;孤者、鳏寡不能自存者,人给谷五升。遣使祭故晋司空何无忌之墓。
宋明帝泰始四年,复减郡县田租之半。
《南齐书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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