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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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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文献 治安文献.txt 166 2
本书摘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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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金科玉律解(韩讷)
  为政规模辨(韩讷)
  卷之一
  卷之二
金科玉律解(韩讷)
  韩讷
  金科玉律数言。浑沦特兀。抉律书之要。且有补律书所未备者。后之人。从而注释之。名法之家。至今传诵之。顾语殊简质。蕴义无穷。是宜总其大畧。而晰其义类者也首云夫奸妻有罪原注曰。婚不以礼曰奸。谓居父母丧。其妻有孕。则是忘亲贪淫。故所得孕。合得杖六十。徒一年也。而先奸后娶者。亦即所谓婚不以礼者欤。是虽律有殊条。而兹则一言以蔽也又日子杀父无刑注谓子孙杀父母者。凌迟处死。出于五刑之外。言常刑不足以尽其罪。故曰无刑。又谓奉兵以讨曰杀。是言凡为人子。各事一国。交兵以伤其父。父为叛国之将卒。子从捕寇贼。而兵杀其父。得以无罪。如弟杀兄者。罪入十恶。为罪非轻。孟子曰。管叔兄也。周公。弟也。管叔以殷畔。周公杀之。此无罪也。又谓翁奸男妇。及涂形抹面。遇晚行盗。子不知而杀之。故无罪。即解之者。亦谓未知孰是。此律书之所未备。而所当存疑者也。三曰不杀得杀罪。原注谓谋杀人造意。身虽不行。以为首论。是言未尝躬亲杀人。而罪反得斩。其适重上服之意欤。诸如收父祖妾。盗大祀神御诸物。凡未尝杀人。而按律则应真犯死罪者。俱此之谓欤。四曰流罪入徒萦。注云。如先犯徒三年。巳役。又犯杖一百。流三千里。并杖一百。拘役四年。若犯徒未满。亦总徒四年。又犯徒三年。亦加杖一百。徒一年。总徒不得过四年。且有杂犯而减徒五年。仍得纳赎者矣。总是古人制律哀矜之心。不欲致民于死之意也。五曰出杖从徒断。谓如杖一百止。加一等。则杖六十。徒一年。加徒减杖之类是也。六曰入徒从杖惩。谓如欣讼律例有云。诬告人。除告实外。剩罪徒流。皆折杖。照杖收赎。顾有巳决未决之。昔云巳决者。剩罪全抵。未决者。准其收赎。今参酌其宜。如有力则剩罪俱以纳米等项赎罪。如无力则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。实的决一百。其余罪亦着纳赎。但不用律赎每杖一十。赎银七厘五毫之数。而用例赎。每杖一十。赎银一钱。则杖不过百。而赎不失轻矣。七曰纸甲殊皮甲。谓如盗军器。计赃。以凡盗论。则论价之高下。以定罪之重轻。故纸与皮殊耳。八曰银瓶类瓦瓶。则谓盗大祀御用祭器皆斩。瓦之与银。贵贱虽殊。盗之者。其罪则一。故曰类也。此偶举纸甲皮甲。银瓶瓦瓶。以例盗军器者。必皆计赃。盗祀御物者。则不论轻重也。九曰奴婢从良断注谓如律所云。凡奴婢欧良人者。加凡人一等。至笃疾者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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