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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宪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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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.txt 57 2
本书摘录:
简介
有两部。其一是北洋军阀时期曹锟1923年制定。他以巨金贿赂议员将他“选”为总统。为给其“总统”披上“合法”外衣,又贿赂议员给他抄制此宪,故俗称“贿选宪法”。13章141条,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。确认总统有权统率军队、总揽行政权和解散议会。为标榜“拥护民国”以骗人民,他选定1923年10月10日即中华民国国庆节隆重集会,“庆祝”国庆,同时宣布宪法实施,举行总统宣誓就职。其二是蒋介石制定,俗称《蒋记宪法》,中国第2部正式宪法。1946年12月25日通过,1947年1月1日公布,同年12月25日施行。公布时通令全国“庆祝”三天,以宣扬其所谓“民主”、“自由”。此宪14章175条,确认总统独揽大权,统率军队,另设立法、行政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五院分掌“治权”。行政、司法、考试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或直接任命,五院间的争执由总统裁决。总统受“国大”监督,但“国大”在总统任期内并不开会。可见,两宪都是确认总统独裁。后者还规定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得以军队为政争工具,企图要共产党将自己领导的人民军队交给其国家。
曹锟宪法
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,巩固国圉,增进社会福利,拥护人道尊严,制兹宪法宣布全国,永矢咸遵,垂之无极。
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。
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。
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。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。
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。
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,均为平等。
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。人民被羁押时,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。
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,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。
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,非依法律不受侵犯。
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制限。
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制限。
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制限。
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制限。
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,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。
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,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,皆承认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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