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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狱等状四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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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.txt 79 2
本书摘录:
简介
2007年,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,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。经由专家考证,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,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。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,包括《为狱等状四种》及“律令杂抄”。2013年刊布的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,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(公元前229年)至二十六年(公元前221年)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,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类似。《为狱等状四种》涉及了财产犯罪、亡罪、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,财产犯罪中又以“盗”罪受重视。案例涉及“盗杀人”“盗埱冢”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;“智(知)人盗与分”“受人货财以枉律令”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。通过研究可知,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“盗”的量刑方式。或许这时的“盗”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,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。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,对其定性比较明确,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。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,一般出现在“捕校上”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。
癸、琐相移谋购案
原文:
廿(二十)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末,州陵守綰、丞越敢讞之:廼四月辛酉,校長癸、求盗上造柳、士伍轎、沃詣男子治等八人、女子二人,告羣盗盗殺人。治等曰:「羣盗盗殺人。」辟,未斷,未致購。到其甲子,沙羡守驩曰:「士五(伍)瑣等捕治等,移鼠予癸等。」癸曰:「【□□】治等羣盗盗殺人校長果部。州陵守綰令癸舆令佐士五(伍)行将柳等追。【□】迹行到沙羡界中,瑣等巳(已)捕。瑣等言治等四人邦亡,不智(知)它人何辠(罪)。癸等智(知),利得羣盗盗殺人購。癸、行請告瑣等曰:『瑣等弗能詣告,移鼠(予)癸等。癸等詣州陵,盡鼠(予)瑣等【死辠(罪)購。】』【瑣等利得死辠(罪)購,聽請相移。癸等券付死辠(罪)購,先以私錢二千】鼠(予)瑣等,以爲購錢數。得公購,備鼠(予)瑣等。行弗詣告,皆謀分購。未致購,得。」它如沙羡書。行、柳、轎、沃言如癸。士五(伍)瑣、渠、樂曰:「舆士五(伍)得、潘、沛戍。之山材,見治等,共捕。治等四人言秦人,邦亡,其它人不言所坐。得、潘、沛令瑣等將詣沙羡。沛等居亭,約得購分購錢。未到沙羡,實不智(知)治等何辠(罪),弗能告。有(又)不智(知)羣盗購多。利癸等約死辠(罪)購,聽請,券付死辠(罪)購,先受錢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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