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书摘录:
简介
明太祖朱元璋对后继诸皇帝的训话集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据《明史·太祖纪》记载:洪武二十八年(公元1395年)六月,太祖谕群臣曰:“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,灼见情伪,惩创奸顽,或法外用刑,本非常典。”鉴于此,太祖训导其后继诸皇帝在执法方面要做到“止循《律》(《大明律》)与《大诰》,不许用黥刺、剕(fei,古代砍脚的酷刑)、劓(yi,古代割掉鼻子的酷刑)、阉割之刑。”假设有的大臣不遵上述训导之辞,一意推行《大明律》和《明大诰》之外的酷刑,那么就将用“重典”治其罪,予以严惩。同年九月朱元璋将其以往训导子嗣和大臣之辞,集成《皇明祖训条章》,颁行中外,并庄重地宣布“后世有言更祖制者,以奸臣论”。《皇明祖训》虽曾发挥过巨大的威慑力,也曾使其后继皇帝敬畏遵守,但至明末,其训导之辞逐渐被盛行一时的“例”所取代,“祖训”逐渐为后人所遗忘。
提要
明祖训,一卷,明洪武二年,命中书编次。
其目十有三。一《祖训首章》,一《持守》,一《严祭祀》,一《谨出入》,一《慎国政》,一《礼仪》,一《法律》,一《内令》,一《内官》,一《职制》,一《兵卫》,一《营缮》,一《供用》。
至六年五月书成,太祖自为序,复命宋濂序之。
此本佚濂序,惟太祖之序载篇首。序称“开导后人,立为家法。大书揭于西庑,朝夕亲览,以求至当。首尾六年,凡七誊录稿,至今方定。命翰林编辑成书,礼部刊印”云云。然则诸词臣仅缮录排纂而已,其文词悉太祖御撰也。
其中多言亲藩体制,大抵惩前代之失,欲兼用封建郡县以相牵制。故亲王与方镇各掌兵,王不得与民事,官吏亦不得预王府事;尤谆谆以奸臣壅蔽离间为虑,所以防之者甚至。如云:“若大臣行奸,不令王见天子,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,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,索取奸臣,族灭其家。”又云:“如朝无正臣,内有奸恶,则亲王训兵待命,或领正兵讨平。”然则靖难之事,肇衅于此;高煦、宸濠遂接踵效尤。是亦矫枉过直,作法于凉之弊矣。
皇甫录《明记略》云:“《祖训》所以教戒后世者甚备,独无委任阉人之禁,世以为怪。或云本有此条,因版在司礼监削去耳。然《永乐大典》所载,亦与此本相同,则似非后来削去。录所云云,盖以意揣之也。”
序
朕观自古国家,建立法制,皆在始受命之君。当时法已定,人已守,是以恩威加于海内,民用平康。盖其创业之初,备尝艰苦,阅人既多,历事亦熟。比之
......
全部内容,请购买此书。